第五十九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如实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有关情况;

(二)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

(三)未为举报人保密;

(四)未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者工会组织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