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五十一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不及时支付工资可能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的,可以部分裁决先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