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因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停工、怠工事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会应当协助用人单位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