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劳动者依法被取保候审、判处管制、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期间,劳动合同未解除且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其工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