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