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章 特殊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