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