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签订代为支付工资协议,在银行设立工资专用账户,并在本单位工资支付日前将劳动者工资足额纳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代为支付劳动者工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