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