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试验区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联动创新发展,促进试验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制度创新、开放创新、金融创新、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融合,推动人才、资本、科技、资源的有机联动。

省人民政府、苏州市人民政府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有关政策以及相关试点活动,可以授权在试验区同步推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