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支持探索建立涉台案件综合审判组织、检察组织,集中办理涉台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参与办理涉台案件、处理涉台纠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