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九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七条有效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