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试验区探索创新两岸货币合作的方式和途径。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为境外企业和个人开立新台币账户,支持试验区内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之间开立新台币同业往来账户等业务。探索丰富人民币对新台币交易、避险产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