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金融财税第三十条有效支持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试验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台资企业集团内部人民币跨境双向借款业务、台湾地区金融机构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等跨境人民币业务。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出资时,可以不再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账户,结算银行可以直接为企业办理人民币资本金入账结算业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