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试验区在现行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探索改革创新。对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试验区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但是改革创新举措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