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试验区鼓励发展现代都市农业。支持台湾地区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参与海峡两岸(昆山)农业合作试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试验区应当加强两岸农业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和推广台湾地区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肥料、新农药和新机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