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深化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工作。

浦东新区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市场准营承诺即入手续的具体办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