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本市将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纳入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市政府办公厅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定期交流,开展联合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