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当加强与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沟通与协作。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强政务服务创新举措的交流互鉴,共同推动先进经验做法在长三角复制推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