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第十一条有效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强与国务院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本市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拓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模式,打造政务服务跨省(市)通办最佳体验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