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尚未生效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