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向开发区给予支持。

支持开发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或者引导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并建立基金规模动态补充机制。

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