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管理机构优化政务服务,拓展增值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和便利化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简化审批流程,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为企业及投资创业者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服务。对直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管理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到开发区、开通网络直报端口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