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根据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以及科研条件等特点,明确产业特色,合理优化产业布局,统筹各开发区主导产业转型发展、错位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

开发区应当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重点发展主导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未来产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