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应当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支持开发区构建多元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孵化和培育科技型创业团队与初创企业,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建立健全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领军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