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未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单独设立财政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决算纳入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政府债务和财务会计管理等事项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对开发区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的分配应当向开发区适当倾斜,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