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