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驶离,可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