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更新有关规定的行为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