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管理,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城市更新。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