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道路、核心区域、关键节点的建筑立面、夜景照明、行道树木等风貌管控。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