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道路、核心区域、关键节点的建筑立面、夜景照明、行道树木等风貌管控。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