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城市更新工作,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以及其他手续。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容缺受理机制,制定豁免清单,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