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施主体:
(一)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城市生态系统修复、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确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共同协商确定。
(三)非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实施主体;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表决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
(四)权属关系复杂无法确定实施主体,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确需更新改造的项目,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作出更新决定,确定实施主体。
本条例所称物业权利人,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合法建造或者依法取得不动产但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市公共空间和设施建设管理责任的单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