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国家、自治区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鼓励和支持工业园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探索有益经验。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