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统筹推进“综合查一次”改革,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和检查,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由牵头部门组织、多部门参与,一次性完成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确需实施单项检查的,应当严格履行批准程序。

实施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压减行政检查频次。

推行“扫码入企”,整合已有执法系统、平台,实现“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应当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并公开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建立并动态更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