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水、电、气、热和通信网络过户协同办理,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和现场自助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