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市自然人、法人、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完善宏观经济、健康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保、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专题数据库。

市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政务数据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在办理政务服务、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