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