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中小学教师进修、培训所需经费,依照经费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按教师工资总额的1—2%安排。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培训费用从公用经费中按不少于教师工资总额2%的比例安排。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