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