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统筹解决燃气事业发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