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名销售,建立完备的用户服务信息和销售台账;

(二)建立瓶装燃气信息管理系统,对气瓶充装、储存、运输、检验、报废等实施全过程跟踪追溯;

(三)按照有关规定将气瓶送法定机构进行检验;

(四)向用户提供统一配送服务,不得向燃气燃烧器具、气瓶及配件、用气环境等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对送气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不得向用户供应气液双相瓶装燃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