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