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完善燃气供应保障应急体系,组织编制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履行储气责任,保障燃气供应能力。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现供求状况严重失衡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储气责任,确保具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储备气量,满足调峰和应急需求。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