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本省地名管理权限范围内,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时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一)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乡镇、街道名称;

(三)开发区、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名称;

(四)同一个县(市、区)内的村、社区名称;

(五)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公园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