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在本省地名管理权限范围内,下列地名命名、更名时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一)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乡镇、街道名称;(三)开发区、城市新区等功能区名称;(四)同一个县(市、区)内的村、社区名称;(五)同一个建成区内的街路巷、公园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