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调整等情形,导致相关证照载明的地名信息变更的,批准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地名信息变更情况,并推动相关信息在政务服务等领域实现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在职责范围内免费提供换发证照等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