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地名的使用应当标准、规范。依法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的用字读音审定规范和少数民族语地名、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等规范,其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国家规定的规则拼写。一地多名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一名多写、一字多音的地名应当确定统一的用字和读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