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尚未生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