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关闭、屏蔽、干扰、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