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尚未生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更换渔业船舶主机;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或者压载质量;

(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

(四)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修造渔业船舶;

(五)擅自加装、改变渔捞起重设备及其辅助设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