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更换渔业船舶主机;(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或者压载质量;(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四)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修造渔业船舶;(五)擅自加装、改变渔捞起重设备及其辅助设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