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尚未生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